闫大勇律师亲办案例
Akram案的前世今生(中)
来源:闫大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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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拉姆不服DRC的裁决,于法定期限内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即CASCAS是一个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该机构总部位于瑞士洛桑,在纽约和悉尼设有分院。一般来说,只有在双方决都决定案件提交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情况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才有管辖权。

该仲裁院的仲裁员都是高水平的法学家,在国际体育界受到了很高的认同。

20111115CAS上海听证中心设立。

CAS的仲裁权由仲裁小组行使,仲裁小组视情况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小组的成立方式与普通商事仲裁类似,即双方可各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按协商一致原则选定或由CAS指定,仲裁程序可按书面和口头审理方式进行,在三人仲裁小组的情况下,裁决应以多数同意的表决方式通过。如不能得到多数同意,首席仲裁员有权单独作出决定。

裁决一经作出,双方当事人必须接受,并承担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拒绝服从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违约方国家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来讲,体育仲裁法院的裁决在1958年《纽约公约》的签字国之间是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

CAS的认定事实:

CAS 受理了阿克拉姆的上诉之后,在DRC确认的事实之外,基于双方提交的材料,CAS又确认了本案的如下事实:

2014124日,阿尔滨俱乐部向阿克拉姆发出工作邀请(offer),主要内容如下:签署2014年和2015年的两年合同,每年的薪资为90万美元,签字费为20万美元,还有赢球奖、平球奖若干,夺冠另有奖,机票住宿等相关福利待遇。第二天阿克拉姆接受offer,并与其经纪人来到中国履行签约事宜。阿克拉姆宣称,2014210日,阿尔滨俱乐部通知该球员,为达到避税目的,合同需要签成两份,一份是工作合同,另一份是肖像权协议。因此于同日,双方签署两份协议,一份为工作合同,签约双方为阿克拉姆和阿尔滨俱乐部,另一份为肖像权协议,由三方签约,分别为阿尔滨俱乐部、阿克拉姆和阿尔滨香港投资公司,两份合同的有效期均为201422日至20151231日。

工作合同第五条关于球员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如下:

1.球员享有本人肖像权,阿尔滨俱乐部未经其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权赢利;

2. 俱乐部和中超联赛委员会可使用球员肖像权用于广告推销活动;

3.俱乐部可在向赞助商提供的广告推销中免费使用球员肖像权;

4.未经俱乐部同意,球员不得自行使用其肖像权于广告活动,如进行此类活动,须向俱乐部上交50%收入。

2014418日,阿克拉姆收到了2月份工资4万美元,201458日,阿克收到阿尔滨香港公司4万美元,该球员认为是2月份肖像权费用。2014616日和71日,阿克拉姆收到了34月的工资各4万美元。

CAS对于肖像权协议的认定事实部分与DRC认定事实部分相同。

双方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具体见DRC认定事实部分,球员于2014531日解约,并将阿尔滨俱乐部起诉至DRCDRC20141127日做出裁决,阿克拉姆不服,于2015414日上诉至CASCAS受理后,分别向阿尔滨俱乐部、伊拉克Al Shorta俱乐部发送本案文件并邀请其参加仲裁,伊拉克Al Shorta俱乐部未参加仲裁,且阿尔滨俱乐部未在法定期限内选定一名仲裁员,因此CAS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2015616日,仲裁庭组成,并于同年915日在中国上海听证中心举证了听证。

诉请及答辩:

阿克拉姆主要诉请:

1、撤销20141127日的DRC裁决;

2、确认阿克拉姆有正当理由解除工作合同和肖像权协议;

3、要求裁决阿尔滨俱乐部支付1,938,350美元加2014531日按5%计算的年利息;

4、对阿尔滨俱乐部进行体育制裁,或将本案发回DRC进行制裁;

阿尔滨俱乐部的答辩:

1CAS对于本案无管辖权,因为本案涉及的肖像权协议无关于将本案提交CAS审理的仲裁条款,工作合同和肖像权协议彼此独立。

2、阿克拉姆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作合同,因为阿尔滨俱乐部仅欠付其20143月和4日工资,5月份工资在其起诉之日未到支付时间,根据工作合同,只有在欠付三个月工资的情况下,才可以正当理由解约。

且根据FIFARSTP14条,未规定球员在两个月未获得工资支付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解约,对此问题,FIFACAS已经通过相关案例表明其慎重态度,如CAS2006/A/1180案。

CAS无权对俱乐部进行体育处罚。

伊拉克Al Shorta俱乐部引诱该球员无正当理由解约。

因此要求:

1、驳回上诉;

2、裁决其支付20141127DRC裁决中规定的赔偿及利息;

3、上诉费由其承担。

CAS的法律分析及裁决:

一、关于管辖权:

CAS确认其对于工作合同项下的纠纷拥有管辖权,即按FIFA 法典第67.1条:若对FIFA的裁决不服,可在裁决通知后21天之内上诉于CAS,球员阿克拉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上诉,因此CAS对于本案拥有管辖权。另外关于肖像权协议,CAS须判明该协议是否与工作合同相关,如相关,则CAS有管辖权,若不相关,是独立协议,则对于肖像权项下争议,CAS无管辖权。

二、适用法律:

CAS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 FIFA Statue t和瑞士法律。

三、争议焦点:

1、工作合同和肖像权协议是否相关?

2、阿克拉姆解约是否有正当理由?

3、在问题2得出结论的前提下,各方的责任是什么?

四、焦点分析:

1、对于问题1的分析:CAS认为工作合同和肖像权协议相关,肖像权协议是工作合同的组成部分,理由如下:

1)肖像权协议虽然约定由三方签署,但实际签署方仅为阿尔滨俱乐部和球员本人;

2)肖像权协议第4条约定,在阿尔滨香港公司未付款的情况下,由阿尔滨俱乐部承担责任;

3)阿尔滨俱乐部向球员发出的offer当中约定的总薪酬为200万美元,并未说明要分成两个合同签署,但实际签成两份合同,工作合同标的为80万美元,而肖像权协议标的为120万美元,这说明这两份合同实际上是一份合同。

4)工作合同第5条已经规定了双方关于肖像权使用的权利和义务,无必要再签署一份单独的肖像权协议,而且该条与肖像权协议的内容互相矛盾;

5)肖像权的形式瑕疵也说明这是个假合同,比如该协议使用阿尔滨俱乐部的抬头纸签署,也缺乏合同常见的必备条款,如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等。

6)两份协议的合同期限完全相同。

因此,CAS认定,这两份合同”linked and operate in paripassu”, 即有联系并同时履行。

2、对于问题2的分析:CAS认为阿克拉姆无正当理由解约,理由如下:

1)证据显示,在阿克拉姆的解约日,阿克拉姆的20142月份工资已发,3月和4月的工资未发,而5月份的工资发放日为2014628日,因此争议金额就是3月和4月的工资,以及40万美元签字费的发放,问题2就变成,在20143月和4月两个月工资和肖像权协议项下的40万美元,在其解约之日(2014531日)未发的情况下,阿克拉姆解约是否有正当理由?

根据CAS的审判实践,解约的正当理由必须要达到未违约的一方在善意的情况下,预料到合同无法继续的程度:“Pursuant to CAS jurisprudence, just cause is said to exist where the breach has reached an extent that injured party can no longer, and in good faith, be expected to continue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且根据FIFACommentary, 违约必须达到严重、长时间或连续的情况下才构成正当解约的理由。3月和4月的工资,在其解约之日,分别延期了33天和3天,按上述标准,未达到严重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程度。

另外,工作合同第9.3.2条,连续未付三个月方可构成正当解约的理由,根据“契约必须遵守(pactasuntservanda)”的原则,阿克拉姆解约,没有正当理由。

至于其要求的肖像权协议项下的40万美元签字费,因为肖像权协议是工作合同的组成部分,工作合同中关于达到连续三个月未付才构成正当理由解约的约定也适用于该40万美元,即在201433日(按肖像权协议,该签字费必须在协议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支付)后的90天,即201462日,阿克拉姆解约,才构成正当理由。

综上,阿克拉姆在2014531日解约,无正当理由。

2、对于问题3的分析:CAS认为阿克拉姆应向阿尔滨俱乐部支付13万美元,。理由如下:

DRC 裁定,阿克拉姆须向阿尔滨俱乐部支付69万美元,但阿克拉姆解约之时,俱乐部尚欠其40万美元签字费,工作合同项下的4万美元工资(20145月),肖像权协议项下的12万美元费用(2014345月),上述欠款合计为56万美元,根据瑞士法律,已发放的金额可从诉请金额中扣减,因此阿克拉姆还须向阿尔滨俱乐部支付69万美元减去56万美元,核定为13万美元。

至于对阿克拉姆提出的对俱乐部进行体育制裁,CAS认为其无权直接制裁,且无权将本案发回DRC使其进行。

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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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闫大勇
  • 执业律所: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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