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大勇律师亲办案例
Akram案的前世今生(上)
来源:闫大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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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hat Akram(阿克拉姆),当年是伊拉克天才少年,有“艺术大师”,“魔术师”称号,曾经作为主力球员帮助伊拉克国家队在2007年获得亚洲杯,并曾经被英超曼城队看中,但因为工作签证问题未能成行。也曾经短暂与中国结缘,在当时的大连阿尔滨俱乐部效力过,对于这段历史,维基百科如此介绍:

On 11 February 2014, Nashat free transferred from Al-Shorta to the Chinese Super League, signing a 2-years contract with Dalian Aerbin.[5] He made his debut with this team on 22 March against Henan Jianye in the Chinese Super League, playing the first half and being substituted in the 53 minute for Sun Bo.[6] His debut match ended in a 2-2 draw between the two teams.[6] Nashat played three matches with this team and then he stopped due to injury.Because of Injuries and Nashat failing to adjusting to the lifestyle in China, his contract was terminated by mutual agreement and he returned to Al Shorta.[7]

大意是2014211日加盟阿尔滨,处子赛是与河南建业的比赛,一共效力三场但因伤停赛,之后与阿尔滨协商解约,返回了伊拉克Al Shorta俱乐部。

但事实上,根本不是协商解约,而是阿克拉姆单方解约,还把阿尔滨俱乐部告上了国际足联(FIFA)和国际体育仲裁庭(CAS)。FIFA20141127日下达裁决书(“FIFA裁决”),Akram不服,上诉至CASCAS2016216日下达裁决书(”CAS”裁决)。下面我们就通过这两份裁决,了解一下FIFACAS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实践、依据和把握的尺度。

本案的FIFA裁决书,全称是Decis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 (“DRC”),翻译成“争议解决仲裁庭决议”似乎比较合适,因为FIFA有个专门解决球员和俱乐部争议的机构,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就是争议解决仲裁庭,其受理的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关于雇佣关系的,还必须是国际范围的案件,如果主教练、普通工作人员等非球员的人员和俱乐部有争议,该仲裁庭不受理,如果与雇佣无关,比如使用肖像权,代理权等内容,不在其审理范围之内,还必须是国际范围内的,比如中国球员与中国俱乐部之间的纠纷,也不在其审理范围之内。该仲裁庭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不举行听证会,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审理,不服做出的裁决的话,可以在21天之内向CAS上诉。

DRC 收到阿克拉姆于2014528日提交的申诉之后,首先看其提交的证据,并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签署的合同及执行情况:阿克拉姆与阿尔滨俱乐部于2014210日签署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工作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4210日至20151231日,总金额为80万美元,每月4万美元,每月28号付上个月工资,第9.2.3条款规定:如果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球员可解约。第二份合同是由阿尔滨俱乐部、阿克拉姆和阿尔滨香港公司签署,肖像权协议约定,总金额为120万美元,由阿尔滨香港公司享有阿克拉姆肖像权,签署本合同15个工作日内,向该球员支付40万美元签字费,80万美元也是按月支付,每月4万美元,合同期限与工作合同相同。2014530日,阿克拉姆声称以正当理由解除与阿尔滨的工作合同,以及与阿尔滨香港和阿尔滨俱乐部的肖像权协议,2014823日,阿克拉姆与伊拉克Al Shorta俱乐部签署新合同,有效期从2014815日至14-15赛季结束,总金额约为465000美元。

二、双方诉请:

阿克拉姆:认为俱乐部拖欠其56万美元的工资和肖像权费用,具体如下:

工作合同项下的20145月工资小计4万美元,肖像权合同项下的20143月、4月、5月肖像权费用小计12万美元,签字费40万美元。并提出200万美元赔偿金。

俱乐部:认为阿克拉姆单方无正当理由解约,要求其赔偿500万美元。

DRC受案并确定上述事实后,再看自己是否有管辖权,而确定管辖权,要看适用何种程序法,鉴于提交申诉的日期,DRC认为,根据2012年《球员身份委员会和争议解决仲裁庭规则》以及2014年《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则》(”RSTP”)中确立的“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关于雇佣关系的、国际范围的案件”标准,DRC对于工作合同项下的争议,即阿克拉姆是否有正当理由解约,俱乐部是否拖欠20145月份工资4万美元有管辖权,而对于肖像权协议下的争议,52万美元,DRC认为无管辖权,因为与雇佣无关,因此不予审理。

因此,案件的焦点问题就是:1. 阿克拉姆是否有正当理由解约?2.阿克拉姆是否有权要求支付20145月份工资?3.在确定第1个问题答案后,各方的责任?

对于第1个焦点问题:DRC认为,因为阿克拉姆于2014530解约之时,其3月和4月份工资未付,但在通常情况下,不考虑某些特定情况,仅仅是拖延两个月工资支付,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In this respect, the Chamber deemed it fit to point out, in general, that is, regardless of specific circumstances surrounding a matter, solely the non-payment of two monthly salaries cannot be considered a just case for a player to cease rendering his service to a club.”,因此判定,阿克拉姆无正当理由于2014530日解约。

至于其要求的20145月份工资4万美元,根据工作合同,上个月的工资在下个月的28号支付,其解约之时,未到工资支付时间,因此驳回该申请。

因阿克拉姆无正当理由解约,按RSTP的规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计算赔偿金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在其解约之时,在原工作合同(即与阿尔滨俱乐部的合同)项下的未支付金额,和其与其新俱乐部签署的合同(即与Al Shorta俱乐部的合同)中,自其解约日至原工作合同终止之日(20151231日)的合同价值。比较之下,其解约之时,在原工作合同项下的未支付金额为68万美元,新工作合同自其解约日至原工作合同终止之日的合同价值为70万美元,因此在此期间该球员的平均价值为69万美元,据此认定阿尔滨俱乐部的损失为69万美元,应由阿克拉姆承担。

又根据RSTP,在球员无正当理由解约的情况下,其新俱乐部与其签署合同,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裁决伊拉克Al Shorta俱乐部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上达后,阿克拉姆在法定期间内上诉至CAS,阿尔滨俱乐部和Al Shorta俱乐部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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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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