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大勇律师亲办案例
建筑合同纠纷案
来源:闫大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9
浏览量:3349

【案情简介】

2012年11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关于大连爱**信新型建材产业园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自该施工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但由于被告无法按该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进行拆迁、未能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原因,导致该工程逾期施工,不时停工且工期一再推迟,20168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停止爱**信新型建材产业园项目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停工通知”),说明因被告经营方向调整及工程建设现状,决定停止爱**信新型建材产业园项目的工程建设,且并未说明何时恢复施工,继而要求原告撤场并进行盘点。2017424日,自被告发出的停工通知已逾八个月之久,施工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因此原告根据施工合同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了施工合同。

原告针对被告的控股股东,大连**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投”)也将其作为被告列入起诉状中。

原告发生窝工损失、逾期利润损失及管理费、已签合同违约金等各项损失。对于原告的已完工程,被告仅确认了部分产值并支付了部分款项。

本案诉讼标的共计人民币30,709,418元,本人代理原告厦门中**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焦点】

一、  原告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二、  合项赔偿请求,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  大连*投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分析】

2016年8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停工通知,至 2017424日已逾八个月之久,施工合同已实际无法履行。根据施工合同第46.4条第(2)款之规定:“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或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原告根据施工合同第46.5条之规定,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了施工合同。

原告的诉请共有10项:1.已完工程的窝工损失共计7,256,118元;2. 已完成且经被告确认的工程未付款共计人民币5,635,595元及利息;3.已完成但未经被告确认的未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013,039元;4.预期利润损失共计人民币7,126,346元;5.应得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合计人民币3,374,183元;6.已签订合同违约金实际发生额为合计人民币1,315,400元;7.已完工程的延期管理费用损失合计人民币3,851,993元;8.撤场费用合计人民币136,745元;9.大连*投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30,709,418元。上述诉请涉及大量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因此进行了工程量司法鉴定。

被告大连*投是被告爱**信的控股股东,被告爱**信是被告大连*投为本案诉争项目所设立的项目公司,这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611月之前均为王某凯。原告曾经多次与被告大连*投协商,要求其承担相关付款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大连*投对被告爱**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和建议】

建筑工程的施工方,在工程管理中一定要做好工程管理和证据保存,任何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工期、施工材料、设备、人员、影响施工的因素、实际进场施工时间、停工、窝工等,一定要做到有记录可查,对于影响施工合同履行的变更,一定要有对方项目经理签字。

取证工作、鉴定等工作一定要有专业法律人员、工程人员、财务和造价人员共同参与,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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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闫大勇
  • 执业律所: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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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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