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大勇律师亲办案例
泰*天起诉长**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闫大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9
浏览量:393

【案情简介】

2012年712日,原告泰*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显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华有限公司的前身)签署关于东北*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1.9%股权的股权协%议,双方约定,泰*天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000万元收购*显公司拥有的东北*城公司21.9%股权,合同还约定,如*显公司未能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应双倍支付股权转让款,即人民币1亿元作为违约金。双方签署后,泰*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而*显公司未能履行其转让股权的义务,仅返还股权转让本金1100万元,经多次沟通无果,*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某无法联络,泰*天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3900万元和违约金1亿元,共计人民币1.39亿元。本人代理原告泰*天公司。

【案件焦点】

1. 长**华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如何?

2. 违约金是否会得到人民法院全部支持?

3. 证据中还有哪些薄弱之处?

4. 应采取哪些保障执行的措施?

【焦点分析】

经调查,长**华公司负债累累,早已资不抵债,其名下的资产包括股票,不动产,土地收储款、股权等等,但绝大部分已经被其他案件的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经分析和与经办法官沟通,本案的违约金过高,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提供的证据当中,5000万股权转让款,其中有1200万,除了对方手写的收据之外,无任何其他证据,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当事人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已采取的保全措施:1.大连中院向大连土地储备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针对四块土地的收储款,要求其不得向长**华公司支付,但此款项也被其他案件当事人先行查封;2.向大连中院向大连土地交易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长**华公司的两块土地,禁止其交易,但也被其他案件当事人先行查封;3.大连中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针对长**华公司拥有的代码为600*47股票2000万股,但也是轮后查封。其他的保全措施将根据查询长**华公司的财产情况而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个典型的一股二卖的案例,但当事人拒绝向公安经侦机关报案,只想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经与当事人再三释明后,只能根据现有证据继续诉讼,发现有诸多疑点,例如股权转让款中有1200万没有银行转账证明和发票,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合理解释。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在百万元以上,但长**华公司可执行财产往往已经被其他当事人先行查封,因此本案胜诉但无法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可能性非常大。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当事人显然在交易之前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也未聘请专业人员对于*显公司的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就匆匆支付了高达数千万的股权转让款,且在诉讼过程中拒绝听从合理建议,无法提供1200万股权转让款的必要证据,且对方当事人早已资不抵债,因此本案虽然能胜诉,可能也面临无法执行的尴尬情况。

建议:重大交易之前一定要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尽职调查,交易和诉讼过程中要听取合理化建议,采取必要的风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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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闫大勇
  • 执业律所: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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